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