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质的;(二)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污染水质的;(三)在西湖内捕杀飞禽的;(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造成严重损失的;(五)擅自拆动或损坏西湖内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开沟挖渠损害西湖景观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