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的;(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三)在西湖规定的垂钓区外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和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的;(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