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第十七条有效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有权会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