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