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第十八条有效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