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