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第十四条有效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