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第十三条有效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