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体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