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非法占用草原的,由县畜牧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赔偿损失,并处以每亩50~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