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县畜牧部门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草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