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草原及水源排放有害的废水、废渣、废气。禁止在草原使用残留期长、二次中毒的农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