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草原及水源排放有害的废水、废渣、废气。

禁止在草原使用残留期长、二次中毒的农药。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