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和地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山、草坡或者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州有关规定办理,由用地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