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已废止草原使用权的争议,应根据原有的界限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由州、县、乡人民政府处理。在草原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以前,双方应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