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卷烟、雪茄烟未加贴或者加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专卖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无当地烟草专卖标志的卷烟、雪茄烟,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烟草专卖标志和违法所得,以及其用于印制、销售烟草专卖标志的原材料,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