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