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是: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三)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并向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