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有一人为专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