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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