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