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一切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关系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