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