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的耕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湖泊、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州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州自然资源,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州内耕地、草原、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