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的耕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湖泊、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州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州自然资源,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自治州内耕地、草原、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