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