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