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