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