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