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