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民族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