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墓地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不得从事墓穴经营活动,不得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迁、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墓地。禁止在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在已经取缔的非法公墓和关闭的土葬公墓内继续埋葬遗体、遗骨或骨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