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须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