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统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予以抵制,并如实向本单位或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四)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事业组织、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