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督促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二)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和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三)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更新专业知识;(四)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五)享有与本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同等的提级、提薪和奖励等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