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