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