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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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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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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