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