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