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七条有效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