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