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