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