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