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