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