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