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