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