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资源综合利用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